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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南大学董事会章程
根据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)》和《江南大学教育综合改革方案》等文件精神,健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,结合江南大学实际,特修订本章程。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,成立江南大学董事会,董事会为学校非行政机构。 第二条 董事会是学校整合教育资源、紧密联系企事业单位、筹措教育发展资金的组织形式,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和发展长期、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的重要平台。 第三条 董事会坚持平等、互利、自愿的组织原则,实现企事业单位与学校的密切合作与共同发展。 第四条 董事会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建立社会参与高校办学的有效机制,凝聚各行业力量,促进产学研合作,吸引社会资源,支持江南大学发展。
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董事会由校、院两级机构组成,以院级董事会运行为主。各学院应积极筹建学院董事会,统一命名为“江南大学XX学院董事会”,参照本章程制定学院董事会章程,并报学校董事会审核、备案。 第六条 董事会由校方代表、国内外自愿捐助江南大学办学的单位代表和个人组成。 第七条 董事会设名誉董事长、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。江南大学校长任董事长,主管社会资源工作的副校长为副董事长,其他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大会选举产生。社会资源处处长为秘书长,社会资源处副处长和地方服务与合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秘书长。 第八条 对学校筹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机关部门、学院推荐为校级董事,经校董事会审核批准生效,符合副董事长条件的,由校董事会审核确认。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实行动态滚动制,届期内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加入本届董事会,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则自动退出。 第十条 董事会每届五年。
第三章 董事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的权利: 1、对办学方向、发展规划、学科建设、产学研合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、参谋、建议。 2、优先挑选博士、硕士及本科毕业生。优先享有合作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权利。 3、优先优惠获得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;享有合作研究、开发与创新的权利;可定期获得学科领域最新经济技术信息;优先享有共建学院(系)、研究院(所)、实验室等合作办学的权利。 4、享有使用图书资料、校内场馆、素质拓展基地等公共服务资源的优惠和便利。 5、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,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、质询和批评。 6、董事个人经学校审定可受聘为江南大学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、产业教授、创业导师等。 第十二条 董事的义务: 1、积极宣传江南大学,介绍和推广江南大学在教学、科研、产业和管理上的成果。为学校提供有效信息,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。扩大学校影响,提高学校声誉。 2、提供资金、物资和政策支持。捐赠资金(或实物)纳入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。 优先向江南大学设立研究课题,技术攻关项目,委托培训项目。为江南大学的教师实践教学、科研合作,以及学生实习、社会实践与就业提供方便。
第四章 江南大学的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1、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,优先向董事单位输送优秀人才。为董事单位挑选各类优秀毕业生做好推荐、选拔的服务。 2、通过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形式,为董事单位培养所需的各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。 3、提供本科生、研究生等相关招生信息,接受董事单位有关招生咨询。 4、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攻关服务,优先转让科技成果,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信息、技术、法律等方面的咨询。合作创建研发中心、企业实验室或企业研究生工作站。 5、江南大学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其他活动中积极宣传董事单位,扩大其社会影响。 6、凡对江南大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,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;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冠名。
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江南大学董事会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南大学董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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